2016年6月28日,美國非營利組織Social Progress Imperative發(fā)布2016年全球社會進步指數(shù)(Social Progress Index, SPI)。該指數(shù)首次發(fā)布于2014年,至今已連續(xù)三年發(fā)布,其創(chuàng)始人認為國民生產(chǎn)總值(GDP)不能作為衡量一國發(fā)展狀況的唯一指標,成功的發(fā)展不僅包括經(jīng)濟增長,還需包含社會進步。

一、全球社會進步指數(shù)概況
SPI通過51個評價指標對133個國家(占全球94%的人口)的社會進步程度進行評價,旨在為各國政府、商業(yè)領域和公民社會提供系統(tǒng)的、實用的包容性增長(inclusive growth)指導戰(zhàn)略。

SPI將社會進步視為一個社會滿足以下三方面要求的能力:
第一,滿足其公民的基本生存需求;第二,為其公民和社區(qū)改善和維持生活質量建立基礎;第三,為所有人發(fā)揮其全部潛能創(chuàng)造條件。
根據(jù)指標測量結果,SPI將各國劃入六個級別,分別為:
非常高程度社會進步(Very High Social Progress)
高程度社會進步(High Social Progress)
中上程度社會進步(Upper Middle Social Progress)
中下程度社會進步(Lower Middle Social Progress)
低程度社會進步(Low Social Progress)
和非常低程度社會進步(Very Low Social Progress)
2016年,全球SPI排名前五的國家是芬蘭、加拿大、丹麥、澳大利亞和瑞士。中國連續(xù)三年被劃入“中下程度社會進步”級別;2016年,中國名列84位,比2015年上升8位,但仍低于全球平均水平,與中國排名接近的國家包括委內瑞拉、印度尼西亞、斯里蘭卡、納米比亞、摩洛哥和危地馬拉等。
二、中國社會進步指數(shù)的各項得分
報告指出,從全球范圍來看,由于中國和印度兩國共擁有超過20億的人口,其社會狀況對全球社會進步指數(shù)整體有較大影響,換言之,中國社會的進步將為全球社會進步作出重大貢獻。

從具體指標來看,歷年來中國在三項一級指標中表現(xiàn)最好的都是“基本人類需求”,2016年該指標得分與前一年相比有顯著上升;其次是“幸?;A”,2016年也比2015年略有進步,其中二級指標“基礎知識可及性”得分更高達95.41,僅比美國低0.41分;但“機會”一項則一直得分很低,其中二級指標“個人權利”得分最低,僅4.55分。除了總分,SPI還將每個國家的表現(xiàn)與人均GDP相近的國家進行比較,得出了每個國家的優(yōu)勢和劣勢。


據(jù)此,SPI將中國與阿爾巴尼亞、哥倫比亞、厄瓜多爾、印度尼西亞、馬其頓、秘魯、南非、突尼斯等15個國家進行比較,在12個二級指標中,中國最具優(yōu)勢的是“基礎知識可及性”和“個人自由與選擇”,在三級指標中,中國在“電力供應”“暴力犯罪程度”“早婚”“避孕”和“進入全球大學排名的大學數(shù)量”等方面表現(xiàn)較為突出,顯示我國在教育、基礎設施建設、社會治理和優(yōu)生優(yōu)育領域都有較好的表現(xiàn)。而中國的短板集中體現(xiàn)在“個人權利”和“寬容與包容”兩方面。

需要指出的是,上述阿爾巴尼亞等國雖然人均GDP與中國接近,但考慮到人口基數(shù),它們的整體實力顯然都不如中國。而如果將中國與美國進行對比,則優(yōu)勢與不足將更為明顯,也更具參考價值。2016年美國的SPI排名是第19位,屬于“高程度社會進步”類別國家。中美兩國對比結果顯示:在“基礎知識可及性”和“營養(yǎng)與基本醫(yī)療”方面,中國并不遜色,但在環(huán)境質量、高等教育和個人權利方面,美國的得分都遠高于中國,顯示中國在社會發(fā)展的多個領域仍有較大的上升空間。盡管作為一個西方主導的評價體系,SPI的指標設置和評分標準都帶有西方意識形態(tài)的色彩,但依然不失為一個值得參考的GDP之外的評價體系。它指出GDP的增長與社會進步并沒有必然的正相關關系,GDP全球排名首位的美國,也僅位列第19位,屬于第二梯隊,而高居榜首的卻是像芬蘭這樣的小國,2015年全球GDP排名第42位。
SPI所倡導的經(jīng)濟與社會共同進步的理念不僅與聯(lián)合國可持續(xù)發(fā)展目標相契合,也與中國的發(fā)展理念相契合。我國改革開放至今已有38年,早已過了“唯GDP論”的時代,黨和國家也強調要讓人民生活得更幸福、更有尊嚴,在國家政策中突出改善民生,實現(xiàn)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。隨著中國國際化程度的不斷加深,重視我國在居住環(huán)境、個人權利、社會寬容度等方面可能存在的不足,并致力改善,是一個負責任的大國對其國民和對世界履行責任的體現(xiàn),也是國家實力和自信的展現(xiàn)。而要實現(xiàn)這種進步,除了政策的推動,更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。對慈善界而言,改善居住環(huán)境、保障個人權利、提升社會寬容度,都是熟悉的課題,推動社會進步,慈善界責無旁貸。
摘選自《中國慈善月度分析》,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 深圳國際公益學院,2016年6月,2016年第5期(總第46期)
4,立法與實務咨詢
政策研究
慈善法律中心專注中國慈善領域法律政策研究,并處于國內領先地位,編撰多部專題研究報告與慈善法律相關著作,均得到政策制定者、學者和慈善行業(yè)人員的肯定與借鑒。
◎ 《以法促善——中國慈善立法現(xiàn)狀、挑戰(zhàn)及路徑選擇》
◎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評述與慈善政策展望》
◎ 《日本公益法律制度概覽》
立法咨詢
慈善法律中心長期致力于公益慈善領域的理論研究與實務咨詢,以理論指導實踐,用實踐反哺理論,通過兩者的有機結合進行有效的政策倡導,切實推動我國公益慈善領域政策法律的出臺與完善。
◎ 深度參與《慈善法》的起草工作,向全國人大提交兼具國際視野和本土特色的慈善法專家建議稿。
◎ 承接北京市民政局慈善信托專題研究與立法咨詢項目,負責起草首個地方慈善信托規(guī)范文件《北京市慈善信托管理辦法》。
◎ 開展現(xiàn)代慈善法律領域的應用性學術研究,撰寫多篇研究報告。
◎ 針對慈善稅收、慈善信托等多個議題撰寫政策建議和研究報告,并呈送給全國人大、財政部等相關部門,部分建議曾被新華社內參報道并獲得國家最高領導人批示。
實務咨詢
慈善法律中心與多家國內外慈善組織、律師事務所建立了緊密的合作關系,搭建了高質量和國際化的實務咨詢網(wǎng)絡,以為政府、企業(yè)、慈善組織等提供定制化的咨詢服務,推動我國慈善公益事業(yè)的有序發(fā)展。
◎ 為慈善組織提供組織設立、戰(zhàn)略發(fā)展、項目評估等咨詢服務。
◎ 為慈善組織和信托公司提供受托人選擇、信托設立與備案、模式設計等咨詢服務。
◎ 為慈善組織提供稅務規(guī)劃、免稅申請、政策分析等咨詢服務。
公益培訓
慈善法律中心在北京、深圳開辦多期慈善法研修班、慈善信托專題研修班等專題培訓,迄今已有數(shù)百名學員完成課程學習。
◎ 在北京、深圳開辦多期慈善法研修班、慈善信托專題研修班等專題培訓,迄今已有數(shù)百名學員完成課程學習。
◎ 針對不同地區(qū)的公益事業(yè)發(fā)展狀況,開展個性化的慈善法律培訓。
◎ 制作慈善法律相關培訓網(wǎng)絡課程,推動知識傳播與普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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